2015年5月5日,《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正式出台。该规定着重明确和细化了残障人士在高考中获得合理便利的权利,以及合理便利所涵盖的具体措施、技术和操作办法。
自中国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以来,有许多人都已经为残障人士获得合理便利的权利而努力奔走了很久。其中,获得合理便利的权利在残障人士平等教育权利的议题中又显得尤为重要。在《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基础上,教育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亦对此做出了比较积极的回应。
教育部于2015年2月5日发布了《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其中明确了在高考中提供合理便利的要求:“残疾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务管理工作,合理便利具体操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执行”。而教育部办公厅于2014年4月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又一次重申了为残障考生提供合理便利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依据残疾考生的合理便利申请,提前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技能培训和演练,细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不同类型、不同等级残疾人参加高考的综合服务保障工作。”
截止到2015年5月5日《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正式出台, 我们已经可以看到一个相对成型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残障人士在高考中获得合理便利的权利将有可能得到落实,这也有可能为更多残障人士打开高考的大门。
比较令人欣慰的是,《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对“合理便利”这个重要概念的理解是比较准确的,并且针对这个概念列举了具体的措施、技术和实施办法,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例如,其列举的合理便利措施中即包括“盲文试卷、大字试卷、盲文笔、助听设备、特殊座椅、文字指示标识、交流版”等设施、设备和辅具,也包括“延长考试时间、免除听力考试”等考试设置的变化,还考虑到了“优先进入考场、采光适宜、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这类非常细节的问题。这一系列不同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对“合理便利”的正确理解,若能在实践中得到真正的落实,亦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特定个人在特定情况下的特定需求,实现我们所说的实质平等。

去年6月,中国首位走进普通考场的视障考生李金生,因对盲文并不熟悉交了白卷,之前,他曾向教育部申请电子试卷,但最终未被批准。
程序方面,《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对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的具体流程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提出书面申请、对合理便利的需求作综合评估、送达申请结果的《告知书》,以及考生可以对《告知书》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核。除此之外,《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还对考试涉及的盲文试卷的制作、翻译和评阅,免除听力考试的分数折算办法,以及考场设置等其他具体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再此不一一赘述。
总的来说,《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出台意味着“合理便利”这个概念将正式从国际公约的条文中走进国内的具体实践里,成为一个真正“可用的”概念,成为一个起子,撬动长久以来深植于社会结构中的,基于残障的不平等。
尽管《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文本已经相当具有先进性,但仍亟需指出以下几个问题。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所体现的政策进步之快带来了很多的期待和鼓舞,随着高考的临近,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这份文件在实践中的具体落实和逐步完善。最后需要说的一点是,因为社会长期存在的隔离与不平等,所谓的“健全人”对残障人士的了解仍是非常有限的。有一句著名的标语“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要做与我们有关的决定”——希望可以有更多的残障人士发出他们自己的声音,并且让他们的声音被这个社会听到。希望残障人士能有更多得机会参与到《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逐步完善的过程以及其他促进残障平等权利的法律与政策制定中,他们才应当是这类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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